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%。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(预)算以及工程决(结)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,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%的质量保证金外,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。 当年开工、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。 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,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04〕369号)执行。
文件原文:

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
财建〔2022〕183号

《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》的背景链接文件: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369号文件)
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
财建〔2004〕369号




